致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4-11-12 17:07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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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

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高新区租赁住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切实保障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请您履行好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是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提供的租赁住房须合法合规;主动向承租人提供拥有合法出租权利的证明;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登记承租人信息;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严禁出现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恐吓、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严禁出现“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不得向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不得未经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不得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进行出租;不得将原设计结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按床位出租等;不得以租赁住房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建议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下载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信原则,明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他权利义务;应当将水、电、气、暖、物业、宽带、空调使用等收费情况及缴费方式在租赁合同中标明,推荐由承租人自行缴纳,如需代缴,应符合政府定价,严禁出现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诱骗承租人缴纳定金,不得在收取定金后在签订合同时强行加码;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诱骗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不得签订霸王条款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恶意使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严禁违规开展“租金贷”“租房贷”“分期付”等租金消费贷款业务;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高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租赁期满,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应协助租客办理退租手续,及时清点核对房间内物品,及时退还租赁押金等;若因物品使用、卫生保洁、损坏维修等问题存在异议,应当场指出并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果的可以向所在社区或村居申请人民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不得向承租人收取显失公平或不予认可的费用;办理退租手续时,应当在退房当日明确手续办理时间节点,不得故意拖延退租时间,不得以号码拉黑、群内移出、删除好友等方式恶意克扣剩余租金押金。

四是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是租赁住房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合理、安全、规范地使用租赁住房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做好室内消防安全工作,不得出现噪音扰民、垃圾堆放、私装电表、私拉电线等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告;因使用不当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者和承租人应负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房安全、人安居”是我们共同的目标,维护良好的租赁住房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租赁住房工作,履行好合法合规出租房屋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携手打造高活力品质生活区,为平安社区、平安高新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编辑: 魏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