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
政策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5、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主要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登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搜索“工伤认定须知”下载模板)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片子报告单、住院病案及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非缴纳五险工作人员需提交(用工备案+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者仲裁劳动关系) 5.单位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下载)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片子报告单、住院病案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公安机关证明等)。 2.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盖章)、租房合同、居住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3.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4.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派工单、车票、住宿发票等,需盖公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7.职业病应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8.安全责任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9.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需盖公章。 10.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11.相关民事赔偿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
办理程序 | 1、提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提交至高新区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提交至高新区工伤认定部门。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流程,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开具补正通知书。 3、工伤认定审核: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办理时限 | 材料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申请事项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1-88871335 |
办理地点 |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213) |
编辑: 陈炷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