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
办理机构 | 高新区发展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 |
申请条件 |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符合各项工伤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
办理材料 | 1、门诊报销: 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或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如门诊发票已列支费用明细,则无需提供门诊明细清单);CT检查报告单。 2、住院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一次性伙食补助申领: 住院病案首页(通过工伤联网结算医疗费的将于次月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通过无感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6、伤残辅助器具费申领: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定点机构配置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 7、伤残津贴、护理费(经劳鉴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信息)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申领: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单位对公账户信息,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9、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济南三甲医院批准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 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发票。 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条件及材料: (1)工亡职工父母需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3)工亡职工配偶需满足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 所需材料: ① 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生活来源和工亡职工兄弟姐妹情况,以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情况证明; ③ 供养亲属身份证(满十六周岁需提交)、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 ④ 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需满足工伤处认可的相关鉴定)。 注: ①如申报工伤为交通事故,需提交由交管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赔偿协议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结算单); ②工伤涉及第三责任人的,应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③发票上应盖有清晰的医院公章,无章或公章不清晰为废票; ④发票时间应与病历记录相符,有发票无病历记录不予报销; ⑤门诊发票如有“药品费”需另附药费清单明细,明细包含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无药费明细不予报销; ⑥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出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表》; ⑦2017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并进行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 ⑧特殊情况就医的,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 |
办理流程 | 1、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将申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交至高新区工伤保险办或者网上办理。有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同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户。 2、待遇审核: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流程,对工伤材料进行审核。 3、待遇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待遇,需提供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对公的,需提供单位对公账户,由市基金管理处直接拨付。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拨付单位指定账户(参加省医保以及还未换发社保卡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暂按原渠道拨付)。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业务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1-8887372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 |
编辑: 陈炷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