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签约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5-09 17:37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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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

近期,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在住房租赁合同签约过程中,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租客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纳入租金总额,引发租客的强烈不满和投诉。为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租客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邀约。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与租客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通过低价引流等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租客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双方达成租赁意向,租客缴纳租房定金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将租赁房屋收费条目、收费标准、缴费期限等向其详细告知,并在定金条上注明。各网络平台要履行房源发布责任,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不为信用不良企业提供房源发布服务。

二、合同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采用格式条款与租客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租客注意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服务内容、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设施维修服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等与租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租客的要求予以说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定金条上注明的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变相向租客收取除定金、租金、佣金等合理费用以外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鼓励租客自行缴纳水电气暖费用及网费、物业费,所缴纳的水电气暖及物业费标准,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租客不愿自行缴纳,需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代收代缴的,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收缴,不得赚取差价。代收代缴费用建议与租金缴纳期限保持一致,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不得预收全年费用。

三、佣金收取。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个人中介)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并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四、规范解约。租客租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清点房屋内物品,并为租客办理退租手续,结清剩余费用,退还租房押金等费用。房屋因物品使用、卫生保洁、损坏维修等问题存在异议的,租赁双方办理退租手续时应当现场指出,并协商解决,不得向租客收取过高费用或未协商一致的费用,不得故意拖延退租时间,不得以不当理由恶意克扣剩余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五、违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采用格式条款与租客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租客责任、排除或者限制租客权利的规定。要求租客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坏赔偿金建议不超过押金总额,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不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各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治理住房租赁合同签约乱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根据上述内容立即组织自查,存在问题的立刻进行整改。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将依法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高新区规划建设部

2025年5月9日

编辑: 魏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