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新区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转发 《关于做好2026年代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5〕24号,现将高新区2026年代理记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备案内容及流程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在“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年度备案”模块录入年度备案相关信息,并按照系统操作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如有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变动,请通过代理记账信息变更模块操作(注意:上传对应的承诺书及变更申请表),保存信息后,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等待审核。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 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给与退回,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年度备案咨询热线:0531-82689700。
财政金融部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