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审查,以下公司(见附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已被依法撤销,我部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审批服务部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序号 | 经营机构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1 | 山东恒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3号楼1单元3层306 | (鲁)职介证字[2024]第01130003 |
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自公告之日起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
编辑: 高新区审批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