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4-03-15 09:28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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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现将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孙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月24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孙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43箱刮码啤酒、罚没6742.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14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接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交办函》,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某团购平台中心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待配送的 1 批次共计 243 箱啤酒存在箱体喷码、生产日期(批号)部分信息被涂抹或刮擦的问题,影响辨认和识别。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分别对某团购平台中心仓经理、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和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是上述涉案物品的经营者,某团购平台中心仓仅提供储存服务。

当事人在某团购平台销售箱体喷码、生产日期批号部分信息被涂抹或刮擦的啤酒,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预包装食品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导致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件中当事人涂抹或刮擦啤酒外包装箱、瓶盖标签信息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判断,更导致食品追溯链条的中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案的查办给后续社区电商平台食品违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也给违法经营者以警示和教育,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济南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2月4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8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本案中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用于预防燃气泄漏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避免因燃气泄漏而引起的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产品质量不合格,在发生燃气泄漏且浓度达到设定的报警值时将无法触发警报,一旦流入市场,势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通过查处本案,打击质量违法行为,警示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其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济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没20092.8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放置标准砝码后存在“缺斤短两”现象,电子秤重新启动后恢复正常。经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微信、支付宝等交易额落实,违法所得共计18092.82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缺斤短两”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关系民生、连着民心,守护好民生计量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所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抓案件线索,多方研判案情,依法严惩不法商贩,对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警示震慑,为群众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济南高新区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1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高新区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济南高新区某生活超市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东侧货架发现正在销售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2瓶。经“剑南春®”商标持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并出具《辨认意见书》,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持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近年来相关违法已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极个别不法商家铤而走险,造假手段花样频出,经营渠道更加隐蔽,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经营侵权假冒知名酒类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隐患,也严重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高新区舜华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案

2024年3月5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区舜华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摆放有3包面包,均已于检查当日超过保质期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四种口味的花生,放置于透明箱内售卖,售卖方式为散装称重,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形,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身体不适,严重者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虽然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的反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但也应引起广大经营者的重视,务必要落实好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关注标签信息,发现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编辑: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