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小知识(五)|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
发布日期: 2024-02-23 10:52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财政金融部
浏览次数:

一、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

投资前,建议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该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记,该私募产品是否备案。

同时,购买私募产品必须符合法定合格投资者条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这只私募产品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私募产品不能向不特定对象销售。

所以遇到以下情形请注意:

1.如果你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

2.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

3.如果有人拉你免费旅游,然后在度假酒店开投资报告会,从此搭上了私募的幸福便车,那么你上当了!

二、典型案例--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的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他被被告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工资提成、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

2.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3.案件警示

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但应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一定要睁大眼睛、加强甄别。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编辑: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