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发〔2022〕11号)文件,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如下:
一、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等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其中: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编辑: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