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
1.违反测绘(包括地图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地图管理条例》
2.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5.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违反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1.实施机构:规划建设部土地资源办公室
(1)执法监察岗:董超 、范鹏翼
(2)案件法制审核岗:焦雷
(3)案件审批岗(实施机构负责人):王刚
2.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规划建设部分管部领导
(三)岗位职责
1.执法监察岗职责:
(1)违法线索发现、核查
①在日常巡查或卫片执法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媒体反映、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②对违法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查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③对存在违法事实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
④重大违法案件及时报告管委会及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
⑤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2)受理及立案
①对形成违法问题的形成核查报告;
②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是否立案建议,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签批;
经实施机构负责人同意立案的开展后续工作,经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符合不予立案的终止后续工作;
③核查报告内容包括:涉嫌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认定情况;处理建议。
④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调查取证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③认定证据和事实,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
④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并交由案件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案件审核;
⑤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行政告知、处罚
①依据会审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市局法规处组织听证;
③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件审批岗及决定岗位签字确认,并送达当事人;
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结案
①符合结案条件的,填写《结案呈批表》,报案件审批岗、决定岗位批准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案件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等);
②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③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案件法制审核岗职责:
①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条文、裁量基准是否合适进行审查;(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执法监察岗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执法监察岗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组织案审会,对案审会内容进行记录;
③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案件办结后的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④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案件审批岗职责:
根据执法监察岗调查情况,对辖区内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立案查处建议以及处罚建议。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执法监察岗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二、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
1.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
行政强制的依据:《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2.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三十一条。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1.实施机构:规划建设部土地资源办公室
执法监察岗:董超 、范鹏翼
2.法制审核机构:建设管理部执法办公室
案件法制审核岗:焦雷
3.案件审批岗(实施机构负责人):王刚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规划建设部分管部领导
(三)岗位职责:
1.执法监察岗职责:
(1)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呈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2)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意见,并送法制审核岗位批准;
(4)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5)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6)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由承办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办理时限:60天。
3.案件审批岗职责:
根据执法监察岗调查情况,对辖区内拟作出行政强制的行为提出行政强制决定建议或不予行政强制的决定。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2)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执法监察岗制作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确定。
编辑: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