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4-07-02 09:40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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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查办了一批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案件,现将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山东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06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90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根据举报线索对山东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一款标有“某某机关内部招待酒”的白酒。依据《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特供酒”执法指南(试行)》规定,执法人员认定该款白酒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公开生产销售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特供党政军机关的虚假不实内容的产品,严重损害国家党政机关和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政治环境。本案的查处,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又维护了良好的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山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宣传“专业老师在线授课”,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快手账号宣传“专业老师手把手授课”“都有课中1对1教学”等内容。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的免费试听及销售的全部课程均为录播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在线授课、1对1教学的证据材料。扫描电子版宣传海报中的二维码后(报课需通过扫该海报二维码进行操作),在选择课程的界面有“某教育插画学院只做好课”,介绍了教学团队、证书许可、经营资质及合作客户,合作客户板块有“合作客户超6000  一线大厂合作”,下方有十几家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图标及名称,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公司合作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该案中的当事人,以学习技术介绍兼职赚取生活费为噱头,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进行招生。在校学生社会阅历较少,辨别能力比较低,当事人一系列天花乱坠的宣传,极易对其造成误导。该案是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获的一系列此类案件中的一起,这一系列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扰乱高新区公平诚信经营环境的不法行为。接下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将举一反三,积极履职尽责,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在高新开发区某超市购买知名白酒,发现是假货,给自己造成了损失。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商标持有人员工的配合下,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2月2日,经商标持有人员工的鉴定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的12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119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执法中常见的一类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此类违法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但是仍有一小部分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在此,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正告所有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经营。

某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2024年5月3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对高新区孙村街道某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有4部电梯的2024年2月份上半月、2024年2月份下半月、2024年3月份上半月的维保记录中,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024年3月份下半月已填写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中也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当事人未按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明确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当事人作为一家多年从事电梯制造、销售、维护保养的公司,对该规定的要求应当十分清楚。维保记录未签字看似只是态度问题,但生产安全无小事,恰恰是态度问题,造成了无数安全隐患变成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此案的查办,再一次彰显了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打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济南高新区某眼镜旗舰店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案

2024年 5月6 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高新区某眼镜旗舰店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其验光室内发现正在使用的电脑验光仪一台,综合验光仪一台,焦度计一台,上述器具上的强检标志均有“有效期至2023年9月22日”字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当事人使用的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焦度计均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计量器具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计量作弊成为网络热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已经常态化。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也是一类常见的计量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使用的验光设备均为强检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极易造成计量不准确,对配镜的消费者造成不可估量的人身财产损失。此案的查办,对广大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编辑: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