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娜(化名)是一名高中生,为了丰富课余生活,小娜的母亲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约定,在机构处学习绘画。小娜的母亲以小娜的名义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3万余元学费,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后该培训机构因各种原因一直无法进行正常教学,小娜母亲便多次联系培训机构老师,要求退还学费。但该培训机构虽多次答应退费,却一直不予办理,此事一拖再拖。小娜母亲作为小娜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济南高新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全款及利息。
本案中,小娜与该培训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法院认定小娜与该培训机构之间已经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小娜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法定代理人(小娜母亲)为其支付费用,应视为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小娜与该培训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小娜在向培训公司支付了35039元学费后,未在培训机构处上课,双方在微信中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对小娜主张返还学费35039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该培训机构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济南高新法院一级法官梁猛提醒:如今,越来越多的家长都会选择给孩子报名课外兴趣班,这既能丰富孩子们的课余生活,又能学到一技之长。但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五花八门,各位家长一定要谨慎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前应仔细查阅教育机构及老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在较大金额的支付之前,尽可能先短期付费体验。同时,要订立规范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培训内容、期限、收费金额、退费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若没有写入合同,将难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编辑: 宋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