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 : 习近平在中拉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的主旨讲话(全文)
索引号: | 13370100004189269K/2024-088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政策 |
一、投资环境
经统计,高新户籍老年人(≥60岁)共有53492人,占我户籍人口13.3%,全区已进入老龄化阶段。
截至目前,高新区共有养老服务设施总数97处(家)。其中,养老机构1家、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7处、日间照料中心35处、养老服务站19处、农村幸福院35处。其中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300张。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备案流程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流程,见下图。
四、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电 话 :0531-88871861
编辑: 毕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