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济民发〔2021〕35号)文件要求,细化对象和类型、明确救助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及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
根据致困原因,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突然增加,个人无力支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子女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