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权限信息】济南高新区财政金融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发布日期: 2024-02-08 14:21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财政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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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一)金融业务

1.执法事项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4号)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2)行政许可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办理条件: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出资人出资为自有资金;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金融和国资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宋晓妍)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宋晓妍)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王海锋)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拟定书面报告等材料报决定岗位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⑤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包含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或相关证据材料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③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2)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代理记账业务

1.执法事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

(1) 行政许可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 行政许可条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财源建设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张一凡 )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徐伟)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决定岗位职责:

经财政金融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制发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证书。

4.执法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二、行政处罚

(一)金融业务

1.执法事项

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金融和国资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杨文利、宋晓妍)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杨文利、宋晓妍)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王海锋)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政府采购业务

1.执法事项

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支出和政府采购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叶菲、孟杰)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叶菲、孟杰)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许珂)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代理记账业务

1.执法事项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财源建设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张一凡 )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徐伟)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会计监督

1.执法事项

对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财源建设办公室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李士宁)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玮)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徐伟)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三、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业务

1.执法事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事项。

行政裁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或者组织质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支出和政府采购办公室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许珂、孟杰)

决定机关: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许珂)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⑤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⑥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⑦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定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裁决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⑧送达行政裁决书;

⑨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裁决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裁决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裁决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四、行政检查

(一)代理记账业务

1.执法事项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进行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的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财源建设办公室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二)会计监督

1.执法事项

对高新区内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财源建设办公室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三)金融业务

1.执法事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1号)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4号)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财政金融部部金融和国资管理办公室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编辑: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