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新区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17 16:27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财政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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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4号)等规定精神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济南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会〔2025〕24号)、(济财会〔2025〕4号)要求,现将高新区2025年代理记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范围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年度备案表”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4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备案内容及流程

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在“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年度备案”模块录入年度备案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系统操作要求上传盖有机构印章的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如有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变动,请通过代理记账信息变更模块操作(注意:上传对应的承诺书及变更申请表),保存信息后,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

备案机构提交所有材料后,再次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查看审核结果,如果审核通过,年度备案工作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请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等待审核。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 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机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年度备案咨询热线:0531-82689700。


财政金融部

2025年4月17日

编辑: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