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5-10-11 16:48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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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申请工伤认定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5、《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附件1,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6.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

为便于人社部门详细了解事故经过,提升办理时限,建议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格式参见附件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参见附件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4.营业执照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未参保职工申报时提交);

5.属于交通事故的,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实际住址和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提供居住证明;

6.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附件下载方式:登录网站“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搜索“济南市工伤认定须知”,“通知公告”打开文件下载最下面附件1、2、3、4)

办理程序

1、提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提交至高新区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提交至高新区工伤认定部门。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流程,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开具补正通知书。

3、工伤认定审核: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点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213)

办理时限

材料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收费标准

本申请事项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1-88871335

编辑: 就业和社会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