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东城医院在医疗机构校验中,存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现公示如下:
一、暂缓校验期: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3月8日。
二、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三、暂缓校验期内,高新东城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高新东城医院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高新东城医院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我单位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高新东城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531-88874881、88787605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2025年1月23日
编辑: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