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 2024-09-19 13:57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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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查办了一批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案件,现将2024年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济南高新区某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9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高新区某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550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瓶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由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对该店内在售的某知名白酒进行鉴定,发现待售白酒中有4瓶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5月,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市场监管部行政处罚,此次是当事人五年内第二次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白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当事人为获取更多利益,选择从个人手中回收知名白酒,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无法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由此执法人员判断,当事人在违法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性。在此,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提醒广大经营者,经营须守法,违法必被究。

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9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三台起重机投入使用超过30日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前依法办理并取得上述三台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三台起重机使用登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三台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限办理上述三台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又是安全生产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此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仍未重视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暴露了某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下一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将继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案

2024年9月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接到淄博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函:位于高新区的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沂源某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检查报告内容与实际监测内容不符。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出具报告期间存在以下四种行为:1、未开展厂界废气无组织检测活动;2、未开展有组织排气筒检测;3、液阻、气液比、泄漏点检测未如实开展,;4、加油区汽油加油枪共有12台,实际气液比检测中检测10台,2台未开展气液比检测活动,但是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12台并附有原始监测记录,每把枪加油枪只存在一次检测活动,检测期间未见有加油器调零的动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某些特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要求较高或者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是此类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无法准确显示此类企业经营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不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隐患。下一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将不断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形成对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济南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999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某小区附近的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停放在店外待售5辆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数量、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不一致。经委托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不合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今年以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始终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开展了多次劣质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共查处销售、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20件,结案9件,罚没款合计17万余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6辆。这一系列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电动自行车流通、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也用行动向广大消费者表明,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始终坚持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总基调。

济南市某细胞资源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市某细胞资源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在官方微信服务平台发布的内容中有“存储脐带、胎盘干细胞的用途 美容抗衰 预防保健 疾病治疗”“存储牙髓干细胞的用途 牙周疾病治疗 抗衰保健 ”“脂肪干细胞存储 预防重大疾病 保健抗衰 自体美容”“外泌体美容对衰老的源头进行干预与修复,作为一种新型的抗衰成分 细胞根源极致抗衰 兼具治疗与维养双重功效  外泌体以细胞再生解决皮肤衰老的根源问题”等宣传信息。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厅宣传栏展示关于“干细胞疾病预防治疗、美容抗衰保健等多方面作用”“外泌体美容抗衰”等宣传内容。针对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防病治病、养生的需求越来越高,养生保健行业持续火热,一些从业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毫无底线的夸大产品的养生保健功效,用传统中医理疗和现代高科技的名义,将产品描述成了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灵丹妙药,消费者在面对此类产品时,务必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切勿陷入经营者虚假宣传的陷阱。

编辑: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