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肉类经营提示(食品销售经营者)
发布日期: 2024-06-04 10:10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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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是消费者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为了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销售畜禽肉的经营者特作如下提示:

一、应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文件,索取相应的进货凭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猪肉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采购牛、羊、鸡、鸭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完毕后6个月。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畜禽肉类。严禁购入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已变质的畜禽肉产品。

三、做好相关信息公示。畜禽肉产品销售者要在经营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肉品产地来源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验。

编辑: 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