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关于转发济南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推行“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关于推行“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切实兜牢、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困难群众集中申报日”制度,将每月10日确定为“困难群众集中申报日”。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聚焦省、市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公开制度,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主要内容
在困难群众日常申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对申报不及时、申报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在每月10日,由村(社区)民政协理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集中帮办代办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事项的申报。
三、实施步骤
(一)提交申请。在日常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不及时的困难群体及时提醒和督促、对申请能力不足的特殊困难群体,每月10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通过“爱山东”APP山东社会大救助专区或到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帮办代办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提供。
(二)审核确认。镇(街道)受理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通过核查拟确认为救助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属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救助保障待遇,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以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业务范围和办理流程操作。
(三)公开公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向社会主动公开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定期更新公开内容,准确解答群众咨询,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实施“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作为困难群众自主申报的重要补充,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协作配合,鼓励与主题党日有机结合,做好与农业农村、医保等部门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 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区县要加强对镇(街道)落实“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的指导,将基层民政经办服务人员能力建设作为制度执行的基础保障,定期对民政协理员开展救助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每位民政协理员都能精准掌握政策、准确解答咨询、熟练开展业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公益慈善力量,利用“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开展走访慰问、心理关爱、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类救助。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入户、村村通广播、政策赶大集、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集中申报日”活动,营造浓厚氛围,认真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水平。
编辑: 毕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