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济南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残联〔2014〕16号)高新区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对象、标准、流程等信息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 服药补贴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新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2、有合法的监护人,经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确需服药治疗的精神残疾人。
(二)住院治疗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新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2、有合法的监护人,经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确需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残疾人;
3、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街道确认的低保边缘证明。
二、补贴标准
(一)服药:
每年度服药周期内,每名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1200元以内的按实际服药费用补贴;超出服药补贴标准1200元部分的由救助对象自付;项目管理补贴150元/人/年,拨付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
(二)住院:
1、符合住院条件并且享受低保待遇的救助对象在治疗年度内,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住院期间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住院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度8000元,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住院费用补贴。
2、符合住院条件并且经街道确定为低保边缘的救助对象在治疗年度内,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住院期间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住院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度6000元,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住院费用补贴。
三、救助流程
(一)服药补贴救助流程
1、服药申请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书面服药申请,填写《高新区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出具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户主页、索引页)、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2)村(居)委会初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审核上报
(1)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者,进行复审,在《高新区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写《高新区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汇总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对救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者,在《高新区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区残联应在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3)每年4月上旬,以办事处为单位统一组织救助对象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服药前的查体,受助对象监护人签订《高新区精神残疾人监护人承诺书》。
(二)住院补贴救助流程
1、申请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经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需住院治疗的,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新区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救助对象的户口本、残疾人证、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街道开具的低保边缘证明、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需住院证明原件。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残联审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者由区残联开具《高新区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
2、住院就医:救助对象持《高新区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高新区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留存《高新区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视为交押金6000或8000元。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应向医院提供医保卡等证件,出院前由责任医师填写《高新区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疗效评估表》和《高新区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登记表》,出院时,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