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清单】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含政策内容、政策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期限)
发布日期: 2024-02-27 11:04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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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

2.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办理流程

4.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6.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7.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一、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通常包括从事钟点工、家庭服务等工作的人员;街道、社区组织的帮扶就业人员;在早市、夜市摆摊经营者;从事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者;其他形式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的对象

补贴对象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年后孤儿。

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认定以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

(三)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实行自愿申请、按月受理、审核和终止领取手续。

(1)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请携带居住证)到就业失业登记所在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1.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人员。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050”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婚、丧偶、抚养子女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记失业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需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5.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零就业家庭(含农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成年后孤儿。是指本市居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后进行登记失业的孤儿。成年孤儿组建家庭的,不宜再按成年孤儿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按相应类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2)审核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核对,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确认。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将其申报材料、就业、失业、社保缴费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所需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注明就业援助补贴享受期限、签署意见、盖章,将纸质审核材料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认定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及时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复核,发现异议的,及时通知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盖章,返给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将审核数据上传至信息系统。

(4)公示

经认定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末填写《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公示》(附件2)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反馈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度末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3),上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金专户。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帐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证明。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将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录入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下限给予不超过2/3比例的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一项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 无相应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 享受就业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满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5)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核查工作的;

(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七)工作要求

(1)动态管理。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质量,按季度复核,对创业成功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于下一个季度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

(2)资金管理。市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按季拨付。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理流程

(一)补贴人员的范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年后孤儿。

上述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到本人户籍(持居住证的至登记住址)所在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认定程序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执行。

(二)享受补贴的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认定以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企业应优先招用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享受补贴人员申报

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填写《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报表》(附件2)。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实地查看,通过查看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财务账目情况,是否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相符合。审核无误后,将符合享受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盖章。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1)补贴申报

企业(单位)每季度末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2)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及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半年末次月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编制《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4)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录入信息系统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 五 )  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补贴期限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 ) 工作要求

(1)动态管理。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质量,对创业成功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于每半年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

(2)资金管理。市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按季拨付。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办理流程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一)办事项目

个人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

(二)办理机构

户籍地区县、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办事依据

《关于调整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办理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22〕9号

(四) 服务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家庭。 申请人本人须为失业登记人员。申请人已婚的核对其配偶就业状态;未婚或单身的核对其父母就业状态;单身有抚养子女的核对其子女就业状态。 (2)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4050”人员(女性 40 周岁、男性 50 周岁以上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性年满 40 周 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婚、丧偶、抚养子女的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的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是指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记失业人员。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需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7)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8)登记失业的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女性人员。

(五)享受待遇

(1)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

(2)补贴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七)办事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由 街道(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发布公告。 用人单位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城 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 由区县或街道(镇) 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城镇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公告 应当包含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岗位职 责、岗位报酬等内容。

(2)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人 员向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附件 1 )。

(3) 民主评议。 街道(镇)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有意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 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审核公示。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相关政府部门 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 审核无误后, 由街道(镇) 发布 《城镇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公示》(附件 2),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无异议的, 街道(镇) 将拟聘用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后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5)区县审批。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聘用城镇公益 性岗位人员进行审批。

(6)签订合同。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岗前培训。 根据岗位需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岗前培 训,使其掌握上岗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

(7) 安排上岗。 区县及街道(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督促 使用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及时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八)补贴申报、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用人单位填制、汇总《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补 贴资金材料及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在岗人员信息通过数据比 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无误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公示期满 20 个工作日之内,要将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九)服务电话

舜华路街道0531-88720907

孙村街道0531-88756012

巨野河街道0531-88253715

临港街道0531-88742942

遥墙街道0531-61317769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办理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22〕9号)。

◆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公益性岗位具有非营利性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岗位: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一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岗位安置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聘用程序

(一)发布公告。街道(镇)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并备案后,由区县或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公告。公告应当包含选聘人员资格条件、选聘方式程序、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岗位报酬等内容。

(二)报名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村(社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有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审核公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村(社区)确定拟聘用人员的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拟聘用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审核无误后,由街道(镇)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街道(镇)将拟聘用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后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五)区县审批。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聘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审批。

(六)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街道(镇)、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执一份。

(七)岗前培训。根据上岗人员的需求,统筹协调,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

(八)安排上岗。区县及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督促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用人单位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使用管理,对每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考勤签到制度,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补贴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岗位待遇按月发放,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补贴期限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咨询电话

高新区:0531-88785703

孙村街道办事处:0531-88756012

巨野河街道办事处:0531-88253715

临港街道办事处:0531-88742942

遥墙街道办事处:0531-61317769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 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 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申请对象:

①.符合政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连续在济南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济南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持《居住证》常住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②.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申请材料:

①.《济南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非济南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个人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经办渠道: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向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选择个人登录/公共服务/个人担保贷款 (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 ,选择注册登记地区县、街道(镇)进行线上申请。

6.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后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向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选择个人登录/公共服务/个人担保贷款,选择注册登记地区县、街道(镇)进行线上申请。或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点切换至注册地所在区县或街道(镇),“办事服务”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事项下“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资格审核。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申请材料和查询比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资格审核。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申请材料和查询比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资格审核,将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及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按季拨付贴息。

7.办理期限:受理到审核通过为7个工作日。

8.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 124 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 〔2024〕2号)》。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享受条件: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查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 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3.申请材料:

(1) 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职工花名册(含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脱贫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非济南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居住证;

(5)上年度及申请前一月企业税务财务报表。

4.经办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向注册登记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登录/公共服务/企业担保贷款(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选择注册地区县进行线上申请。

5.办理流程:

(一)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

(2)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选择单位登录 / 公共服 务 / 企业担保贷款,选择注册地区县进行线上申请。或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点切换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办事服务”中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事项下“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通过查验申请材料和查询比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资格审核。

提示:资格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及发放贷款,申请人根据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后按季拨付贴息。

6.经办渠道:① 现场办理: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

                   ②网上办理: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山东政务服务网。

7.办理期限:对资料齐全、信息准确、数据完整的申请,资格审核在工作日即时受理完成(不含公示、办理银行贷款等环节)。

8.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 124 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 〔2024〕2号)》。

9.咨询电话

高新区0531-88871235 

舜华路街道办事处0531-88877376      

临港街道办事处0531-88742942

遥墙街道办事处0531-61317769         

孙村街道办事处0531-88756012

巨野河街道办事处0531-88253715


七、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及依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2号)

(2)《济南市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4号)

(3)《济南市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济就字〔2022〕8号)

2.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济南户籍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或驻济院校大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及其家庭子女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济南市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参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除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补贴外,其他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同一专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可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职业资格证书初级1200元/人、中级1700元/人、高级及以上2200元/人给予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如学生证、残疾证、退役证、就业创业证等);

(3)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报补贴;

(5)考勤及影像资料。

5.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关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补贴申报;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填报信息及资料等;(3)公示拨付。街镇登录省就业服务内网审核申请人员提交的补贴申领资料,校验资料信息完整与真实并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县确认无误后将补贴资料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6.经办渠道:补贴申报。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如学生证、残疾证、退役证、就业创业证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考勤记录及参训影像资料。

7.经办渠道: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填报信息;到户籍地区县、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编辑: 刘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