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下午16时左右,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2022年11月18日,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崔维虎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证实该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有关规定,11月25日,高新区成立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7·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发展安全部(安监)、党群工作部(工会)、高新公安分局、市场监管部(特种设备)、发展保障部(劳动监察)、巨野河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工委机关、高新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及设备有关情况
(一)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37025989;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办公写字塔楼5-1602室。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等项目。公司于2022年5月份开始,陆续从遥墙街道机场路生产厂区搬迁至世纪大道3003号,事故发生时该厂区还未投产。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为叉车(托盘堆垛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代码:5110,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796-2023,型号与规格:CDD2035型1.5t,设备代码:511010796202110593,制造日期:2021年10月19日,生产厂家:江苏中燕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编号:2110593。车辆外观和产品合格证见下图。
停用的事故车辆 |
事故车辆产品合格证 |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上报及“四位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9日下午16时左右(天气预报次日有雨),接线装配工崔维虎自行驾驶放置外面的叉车进入车间(车辆未承载任何物品),在向车间内转移过程中,车间门口坡度比较陡,叉车重心偏后,导致车辆倾倒砸到了崔维虎,崔维虎头部受伤。组装班长王昆发现后,立即呼叫车间同事进行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崔维虎送至济南市立三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崔维虎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联系死者崔维虎家属,当日达成赔偿协议210万元。
事故现场路面、事故车辆 |
事故后修整好的路面 |
(二)事故上报情况
2022年7月20日,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赔偿。2022年9月28日,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历城人社工认字[2022]08042号))。
2022年11月18日,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崔维虎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自事故发生至高新区收到移送函件资料期间,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向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四位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5号)要求开展了相关调查,未发现属地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廉政建设、涉黑涉恶、安全生产、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崔维虎对叉车的危害因素不清楚,在未接受过叉车驾驶安全教育培训在不规则的坡道上进行叉车驾驶操作,引起叉车倾倒导致自己头部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叉车进行规范管理,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及时发现车间门口坡道车辆出入有倾倒风险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林玉龙,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叉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该起事故也是一起瞒报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崔维虎,男,1998年12月出生,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接线装配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叉车驾驶的危害因素不清楚,在未接受过叉车安全教育培训在不规则的坡道上驾驶叉车,造成车辆倾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叉车进行规范管理,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及时发现车间门口坡道车辆出入有倾倒风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发展安全部对其处以89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发展安全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对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共计189万元,并将处罚信息进行公示且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山东”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2.林玉龙 ,男,1981年6月出生,非中共党员,山东乐陵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叉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及时发现车间门口坡道车辆出入有倾倒风险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发展安全部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5.4754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后,林玉龙未按照规定向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发展安全部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百(13.6886万元)的罚款。
对林玉龙合并处罚共计处其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一百四十(19.164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坚杜绝类似事故和瞒报行为的发生。
2.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持续运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对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叉车等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针对生产经营特点和各个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切实做到在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7日
编辑: 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