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民发〔2021〕50号)文件,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其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 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申请特困之前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逐月分摊计入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 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民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编辑: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