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济高工改字〔2023〕1 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说明: |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济高工改字〔2023〕1 号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派驻机构:
为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济南高新区营商环境,研究制定了《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高新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代章)
2023年11月1日
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全力构建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审批服务生态体系,强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审批质效
(一)优化招投标流程
1.简化招标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高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或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在后续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相关招标投标开展情况作出说明,不再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招标核准手续,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及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规范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应当在完成立项并且图纸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立项并且图纸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精简审批事项
3.简化立项审批。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列入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建设项目总投资变动未超过立项文件投资估算数额10%且总建筑面积调整变化(含增加零星工程、配套附属工程)未超过5%的,可不变更立项文件。
4.简化建设工程监理程序。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外,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选择自行监理模式的,建设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审批服务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予以备注,规划建设部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5.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非产权人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的证明。如所在建筑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可提供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网签合同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对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外部轮廓、建筑面积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在开工前报规划建设部进行施工备案,不再申办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三)优化审批链条
6.深化“拿地即开工”模式。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唯一用地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以挂牌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级重点项目报经管委会研究后可参照执行。
7.实行分阶段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包含2个及以上子项,子项建设地点分散、相互无直接关联,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手续单独办理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各子项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及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实行分阶段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分为“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0.000以下结构”“±0.000以上”三个阶段向审批服务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具体办理条件为:取得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函,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可办理“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意见后,可办理“±0.000以下结构”阶段的施工许可和人防工程许可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并承诺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根据标段划分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时序,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单个标段在未取得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更换该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
规划建设部负责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拒不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规划建设部责令停工,审批服务部撤销施工许可证。
9.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在前期策划阶段,对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附件1),由园区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面了解全部审批流程的政策要求,防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用地、环评、能耗等要求的项目;在土地供应阶段,园区牵头征询环保、水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养老、托育、文化、教育、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体育、室内副食品市场、社区警务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由审批服务部列入用地规划条件、规划建设部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审批服务部将设计方案同步分发危化品安全、卫生、文化、体育、副食品市场、环保(土壤污染)、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10.市政设施“一件事”审批。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涉路工程建设许可”5个事项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上述5个事项中自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链办理。审批服务部通过“帮办代办+现场勘验”模式实现审勘同步,优化流程。探索市政抢修“告知即办”模式,对于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告知即办”。
11.评审评估“多评合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所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论证、节能报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等事项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关事项中自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链办理,实施“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次评审、依次核发”的“多评合一”评审模式。
12.优化档案移交服务。在核发档案移交证明或档案移交证明办理意见时,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移交单位需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复印资料。加盖查档专用章的证件可视为原始文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规范审批流程
13.完善规划分期实施路径。对于需要分期供地的产业类项目,在规划条件决策环节,明确与相邻地块可统筹规划、指标可统筹核算;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出让年限与先期用地保持一致,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结合分期供地时序合理确定;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由各园区督促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通过合理控制先期用地规划建筑的建设时序,确保相关指标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保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可行性;待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部申请土地合宗,审批服务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4.明确投资界面。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配套出入口涉及的桥涵工程、道路工程费用列入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项目入区阶段予以研究明确。桥涵工程建设单位须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并满足河道防洪要求。
15.调整仓储项目人防审批流程。对新引进的仓储物流项目,园区结合产业业态提出人防审批所需的生产性仓储物流初步认定意见,经项目审定会研究同意后在进区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已签订进区协议的存量仓储项目,园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审批服务部征求规划建设部、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意见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6.规范人防工程分期建设。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首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建设或少建人防工程在后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服务部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经审查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审批服务部出具人防审查意见,规划建设部按流程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审批服务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推进审批标准化
17.制定项目审批豁免清单。制定《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详见附件2),涉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立项、规划审查审批、施工许可等9类无需审查审批事项。列入清单内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依法依规建设后,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审批,建设单位可以凭无需审查审批清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18.制定审批要点清单。制定《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附件3),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全流程高频、热点审批事项审查要点,明确受理要求,规范审查标准。
19.制定评审评估清单。将投资项目审批需要开展的技术性评估事项纳入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附件4),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清单内事项时,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0.制定区域评估应用指南。各园区作为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应科学合理选择评估事项,推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快出台区域评估应用指南,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区域评估成果落地生效。各审批部门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取消或简化评估评审环节和材料,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审批服务部发挥牵头组织实施作用,做好整体协调推进。综合管理部根据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交办要求开展督查督办;党群工作部发挥考核考评导向作用,保障改革措施落地;财政金融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规划建设部等部门落实审批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园区、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对审管分离事项的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建立审管互通共享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三)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高新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容错免错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四)评审评估资金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金融部予以资金保障。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省、市出台涉及本细则的改革优化措施,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本细则由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联审联办清单》
2.《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
3.《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
4.《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
附件1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联审联办清单
序号 | 项目类型 | 包含内容 | 政策要求 |
1 | 两高项目
| “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炼化、焦化、煤质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两高项目范围以产品和核心设备界定。具体范围以“两高”管理目录为准。
| 1.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核准或备案两高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2.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
2 | 高耗水项目 | 火力发电、钢铁、印染、造纸、石化和化工、淀粉糖加工业等6个高耗水行业中的相关项目。 |
耗水量应低于工业用水定额先进值,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要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通过公共管网供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
3 | 新能源类项目 | 风电主机、发电机、叶片、塔筒、大型铸锻件、导管架、基础桩、海缆、施工船等装备制造投资项目,核电压力容器、仪控仪表等投资项目,以及光伏压延玻璃、光伏组件、储能等投资项目。 | 动态调整 |
4 | 重大科学基本 设施项目 | 动态调整 | 动态调整 |
5 | 芯片类项目 | 动态调整 | |
6 | 新型显示 重大项目 | 动态调整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包含内容 | 政策要求 |
7 | 新增耗煤项目 |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煤泥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有机热载体炉、发生炉等。 | 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审批类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核准、备案类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
8 | 化工投资项目 | 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以下行业:(1)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291橡胶制品业。
| 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沿黄重点地区“十四五”时期拟建化工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合规工业园区实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 (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 (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三)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 |
附件2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 | 无需审查审批的情形 |
1 |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 1. 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类型: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宽度大于等于2.0m、小于等于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7)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2.无需办理选址意见的类型: (1)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 (2)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在既有用地内建设的; (4)宽度大于等于2.0m、小于等于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5)随已办理选址意见的道路一并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确实单独出具的情况除外) |
2 |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 建设项目总投资变动未超过立项文件投资估算数额10%、总建筑面积调整变化未超过立项文件批复面积5%的。 |
3 | 节能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序号 | 审批事项 | 无需审查审批的情形 |
5 | 规划审查审批 | 除《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7 号)规定的情形外, 以下情形,在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无需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查审批手续,但应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结合小区出入口或景观设计设置的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等景观建构筑物。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
属于以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2.城市建设中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屋顶改造、既有建筑楼体外墙外立面改造、加装电梯、菜市场改造; 3.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4.消防改造提升工程; 5.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或长度在 150 米以下(含)的地下管线工程。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消防验收备案 | 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无需征求规划意见,可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及消防验收备案; 1.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自用的餐饮、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2.利用既有建筑增加文化展示、民生设施、公益性服务等功能的; 3.不增加建筑单体,不改变建设主体功能,仅增加设备的。 |
8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审查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与竣工结算报告书内容的一致性,无需审查: 1.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2.竣工结算报告书的具体内容。 |
9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审查各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无需审查: 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施工许可证人员变更情况。 |
附件3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
序号 | 审批阶段 | 涉及事项名称 | 主要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1
1 |
前期策划
同上
|
规划意见、规划条件
同上
|
根据片区控规、民生服务设施三年建设规划、教育及山体保护等专项规划,审查地块策划方案,配合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用地规划指标及规划要求
同上
| 1.用地性质与用地范围:应与片区控规相符;依据片区控规标注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等各类控制线;用地范围应与相邻项目无缝对接;
9.应纳入的相关部门意见:充电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名泉保护、轨道交通、风景名胜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国家安全、环保(含土壤污染)、机场限高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
2
2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所属行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产品、能耗等 | 1.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报告等
申请报告等
| 1.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9.应符合“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 ||
2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 |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包含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实施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
招标方案核准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 1.应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相关要求; | ||
2
2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节能审查 | 节能报告 | 1.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
项目合规性及 选址可行性
项目合规性及 选址可行性 |
1.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
5.对于涉及拟申请用地的用地类型、面积等表述是否准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情况的,应按相关要求落实; | ||
2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项目合规性 | 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经营性用地项目无需单独申请,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按规划条件办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3
3
|
设计方案联合
设计方案联合 |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
|
1.控制线:应标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各类控制线,并标明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等控制宽度;
|
3
3
|
设计方案联合
设计方案联合
|
规划设计 方案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建筑彩色立面图 | 1.立面选定:立面表达应全面、清晰,能够如实体现建筑形体、造型等特点; |
辅助图纸 | 1.分析图:应包括区位、布局结构、交通组织、台地关系、配套设施、分期示意及其他能够反映设计理念、构思和意图的分析图;涉及机场净空、名泉保护、轨道保护等情形的,还应说明与相关部门意见是否相符; | |||
总体布局及景观风貌审查 | 1.应符合《济南市关于提高建筑方案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试行)》、城市设计、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等要求; | |||
3
3 |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 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节水设施 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联审 事项) | 节水设施 设计要求 (告知承诺) | 1.应编制节水方案,设计并安装使用带有节水标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告知承诺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审核 (设计方案联审 事项) | 排水设计要求 (告知承诺) | 项目排水设计方案、雨污分流设计、污水排放及接入市政管网等应满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告知承诺内容) |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 水土保持 方案审查 (告知承诺) | 1.项目开工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告知承诺内容) | ||
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 环卫规划 设计方案 (告知承诺) |
1.配建公厕应具备无障碍设施和直接对外出入口并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建设;(告知承诺内容)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 | 1.按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七个工作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告知承诺内容) |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规划设计方案 | 1.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划分项目类型; | ||
3 |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规划设计方案 |
1.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可申请易地建设: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②建设项目合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③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④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⑤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⑥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修建的;⑦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⑧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
|
4
4
|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1.各申请材料应与《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合同价格等信息一致;
6.建设单位应承诺建设资金已落实;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情况;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已办理工伤保险;已按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同时承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月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
4
4
|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
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
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4
4 |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 装饰装修 施工许可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1.各申请材料应与《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合同价格等一致;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1.根据规划意见审查挖掘(占用)位置应与规划一致; | ||
工程建设涉及 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1.根据规划意见审查占用绿地位置应与规划一致; |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含人防) | 1.根据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含人防)面积审核表复核防空地下室应建人防面积;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审查合格书 | 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面积审核表复核是否满足易地建设的要求; | ||
5
5 |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 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 | 1.总平面: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地界、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数量,主要地面标高等;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
1.各申请材料中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各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一致,单位名称及法人有变更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信息;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测人防建筑面积与实测应建人防建筑面积的一致性 | 1.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人防核算标准确定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结算齐全性 | 1.竣工结算报告书的结算范围应与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对应; | ||
5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招标文件 | 1.申请书内容无误、盖章齐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招标代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招标代理);各申请材料中项目名称、性质、物业类型、物业范围、物业收费面积、幢数等内容应一致; |
前期物业 管理备案 |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 公约 | 1.中标通知书中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住宅类收费按《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济价费字〔2012〕76号)执行;中标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上传经规划审批部门签章的总平面图;物业用房所在的楼层平面图应圈划物业用房范围,写明楼号、楼层及面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工程验收备案 | 相关材料、实际建设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告知承诺书、施工图联审意见) 一致性 | 1.配建节水设施与审查意见一致; |
附件4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评审评估事项 | 具体要求 |
1 | 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报告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3 | 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
初步设计文件
|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4 | 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概算书 |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评审评估事项 | 具体要求 |
5 | 节能审查 | 节能报告 (含节能承诺备案表)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6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建设项目防洪 评价报告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 3.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评审评估事项 | 具体要求 |
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 3.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
9 | 设计方案审查 | 重点地区、重点地点的项目设计方案 | 建立建筑风貌专家评审制度,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规划方案报审前,邀请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 |
1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