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济高工改字〔2023〕1 号
成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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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2 17:36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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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济高工改字〔2023〕1 号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派驻机构:

为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济南高新区营商环境,研究制定了《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高新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代章)

2023年11月1日


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全力构建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审批服务生态体系,强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审批质效

(一)优化招投标流程

1.简化招标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高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或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在后续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相关招标投标开展情况作出说明,不再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招标核准手续,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及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规范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应当在完成立项并且图纸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立项并且图纸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精简审批事项

3.简化立项审批。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列入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建设项目总投资变动未超过立项文件投资估算数额10%且总建筑面积调整变化(含增加零星工程、配套附属工程)未超过5%的,可不变更立项文件。

4.简化建设工程监理程序。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外,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选择自行监理模式的,建设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审批服务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予以备注,规划建设部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5.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非产权人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的证明。如所在建筑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可提供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网签合同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对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外部轮廓、建筑面积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在开工前报规划建设部进行施工备案,不再申办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三)优化审批链条

6.深化“拿地即开工”模式。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唯一用地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以挂牌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级重点项目报经管委会研究后可参照执行。

7.实行分阶段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包含2个及以上子项,子项建设地点分散、相互无直接关联,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手续单独办理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各子项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及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实行分阶段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分为“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0.000以下结构”“±0.000以上”三个阶段向审批服务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具体办理条件为:取得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函,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可办理“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意见后,可办理“±0.000以下结构”阶段的施工许可和人防工程许可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并承诺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根据标段划分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时序,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单个标段在未取得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更换该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

规划建设部负责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拒不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规划建设部责令停工,审批服务部撤销施工许可证。

9.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在前期策划阶段,对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附件1),由园区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面了解全部审批流程的政策要求,防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用地、环评、能耗等要求的项目;在土地供应阶段,园区牵头征询环保、水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养老、托育、文化、教育、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体育、室内副食品市场、社区警务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由审批服务部列入用地规划条件、规划建设部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审批服务部将设计方案同步分发危化品安全、卫生、文化、体育、副食品市场、环保(土壤污染)、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10.市政设施“一件事”审批。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涉路工程建设许可”5个事项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上述5个事项中自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链办理。审批服务部通过“帮办代办+现场勘验”模式实现审勘同步,优化流程。探索市政抢修“告知即办”模式,对于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告知即办”。

11.评审评估“多评合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所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论证、节能报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等事项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关事项中自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链办理,实施“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次评审、依次核发”的“多评合一”评审模式。

12.优化档案移交服务。在核发档案移交证明或档案移交证明办理意见时,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移交单位需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复印资料。加盖查档专用章的证件可视为原始文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规范审批流程

13.完善规划分期实施路径。对于需要分期供地的产业类项目,在规划条件决策环节,明确与相邻地块可统筹规划、指标可统筹核算;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出让年限与先期用地保持一致,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结合分期供地时序合理确定;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由各园区督促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通过合理控制先期用地规划建筑的建设时序,确保相关指标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保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可行性;待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部申请土地合宗,审批服务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4.明确投资界面。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配套出入口涉及的桥涵工程、道路工程费用列入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项目入区阶段予以研究明确。桥涵工程建设单位须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并满足河道防洪要求。

15.调整仓储项目人防审批流程。对新引进的仓储物流项目,园区结合产业业态提出人防审批所需的生产性仓储物流初步认定意见,经项目审定会研究同意后在进区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已签订进区协议的存量仓储项目,园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审批服务部征求规划建设部、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意见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6.规范人防工程分期建设。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首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建设或少建人防工程在后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服务部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经审查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审批服务部出具人防审查意见,规划建设部按流程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审批服务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推进审批标准化

17.制定项目审批豁免清单。制定《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详见附件2),涉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立项、规划审查审批、施工许可等9类无需审查审批事项。列入清单内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依法依规建设后,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审批,建设单位可以凭无需审查审批清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18.制定审批要点清单。制定《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附件3),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全流程高频、热点审批事项审查要点,明确受理要求,规范审查标准。

19.制定评审评估清单。将投资项目审批需要开展的技术性评估事项纳入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附件4),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清单内事项时,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0.制定区域评估应用指南。各园区作为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应科学合理选择评估事项,推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快出台区域评估应用指南,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区域评估成果落地生效。各审批部门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取消或简化评估评审环节和材料,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审批服务部发挥牵头组织实施作用,做好整体协调推进。综合管理部根据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交办要求开展督查督办;党群工作部发挥考核考评导向作用,保障改革措施落地;财政金融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规划建设部等部门落实审批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园区、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对审管分离事项的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建立审管互通共享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三)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高新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容错免错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四)评审评估资金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金融部予以资金保障。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省、市出台涉及本细则的改革优化措施,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本细则由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联审联办清单》

2.《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

3.《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

4.《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


附件1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联审联办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包含内容

政策要求

 

1

两高项目

 

“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炼化、焦化、煤质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两高项目范围以产品和核心设备界定。具体范围以“两高”管理目录为准。

 

1.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核准或备案两高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2.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2

高耗水项目

火力发电、钢铁、印染、造纸、石化和化工、淀粉糖加工业等6个高耗水行业中的相关项目。

 

 

耗水量应低于工业用水定额先进值,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要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通过公共管网供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3

新能源类项目

风电主机、发电机、叶片、塔筒、大型铸锻件、导管架、基础桩、海缆、施工船等装备制造投资项目,核电压力容器、仪控仪表等投资项目,以及光伏压延玻璃、光伏组件、储能等投资项目。

动态调整

4

重大科学基本

设施项目

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

5

芯片类项目

动态调整

6

新型显示

重大项目

动态调整

序号

项目类型

包含内容

政策要求

7

新增耗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煤泥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有机热载体炉、发生炉等。

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审批类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核准、备案类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8

化工投资项目

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以下行业:(1)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291橡胶制品业。

 

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沿黄重点地区“十四五”时期拟建化工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合规工业园区实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

(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

(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三)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


附件2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豁免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

无需审查审批的情形

1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1.    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类型: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宽度大于等于2.0m、小于等于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7)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2.无需办理选址意见的类型:

(1)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

(2)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在既有用地内建设的;

(4)宽度大于等于2.0m、小于等于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5)随已办理选址意见的道路一并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确实单独出具的情况除外)

2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变动未超过立项文件投资估算数额10%、总建筑面积调整变化未超过立项文件批复面积5%的。

3

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序号

审批事项

无需审查审批的情形

5

规划审查审批

除《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7 号)规定的情形外,

以下情形,在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无需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查审批手续,但应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结合小区出入口或景观设计设置的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等景观建构筑物。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属于以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2.城市建设中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屋顶改造、既有建筑楼体外墙外立面改造、加装电梯、菜市场改造;

3.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4.消防改造提升工程;

5.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或长度在 150 米以下(含)的地下管线工程。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消防验收备案

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无需征求规划意见,可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及消防验收备案;

1.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自用的餐饮、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2.利用既有建筑增加文化展示、民生设施、公益性服务等功能的;

3.不增加建筑单体,不改变建设主体功能,仅增加设备的。

8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审查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与竣工结算报告书内容的一致性,无需审查:

1.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2.竣工结算报告书的具体内容。

9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查各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无需审查:

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施工许可证人员变更情况。


附件3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要点清单

序号

审批阶段

涉及事项名称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

 

 

 

 

 

 

 

 

 

 

 

 

 

 

 

 

 

 

1

 

 

 

 

 

 

 

 

 

 

 

 

 

 

前期策划
  阶段

 

 

 

 

 

 

 

 

 

 

 

 

 

 

 

 

同上

 

 

 

 

 

 

 

 

 

 

 

 

 

 

 

规划意见、规划条件

 

 

 

 

 

 

 

 

 

 

 

 

 

 

 

 

同上

 

 

 

 

 

 

 

 

根据片区控规、民生服务设施三年建设规划、教育及山体保护等专项规划,审查地块策划方案,配合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用地规划指标及规划要求

 

 

 

 

 

 

 

 

 

同上

 

1.用地性质与用地范围:应与片区控规相符;依据片区控规标注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等各类控制线;用地范围应与相邻项目无缝对接;
  2.用地指标:地上容积率符合片区控规、土地使用标准等要求;地下容积率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及设备用房等需求;建筑密度、停车控制指标符合《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规定》(试行)等要求;绿地率满足《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
  3.配套设施:包括配套教育、文化、体育、托育、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养老、社区卫生、室内副食品市场等设施,应核对片区控规、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中以上设施的内容及规模,并配合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工业、仓储所需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建筑面积比例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其中,一般工业、仓储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拟认定为工业标准厂房或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4.退界要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等各类控制线距离符合《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要点》(试行)、城市设计等要求;与相邻项目相协调,并在街角适当加大退距;
  5.总体布局及景观风貌:基于用地与周边的现状和规划情况,提出规划布局与周边建筑、城市道路、山体、河道等要素相协调的要求;对现状地势高差较大的情形,应结合周边道路的竖向做好场地设计;广告牌匾等建筑附属物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
  6.交通出入:拟供地块应临近至少一条建成道路,如不符合该要求应提供交通出入方案;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设置在等级相对较低的道路上;
  7.邻避设施:如项目用地毗邻炼油厂、高压线、输油管线等易引发舆情的邻避设施,应在落实环保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做好提示;
  8.地上物:涉及拟保留地上物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带地上物供地的意见,如拟保留的地上物为古建筑、文物、名木的,还应取得主管部门意见,并明确是否计入规划条件指标;

 

 

9.应纳入的相关部门意见:充电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名泉保护、轨道交通、风景名胜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国家安全、环保(含土壤污染)、机场限高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2

 

 

 

 

 

 

 

 

 

 

 

 

 

2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所属行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产品、能耗等

1.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2.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关要求;
  3.应符合《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相关要求;
  4.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相关要求;
  5.应符合“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6.应符合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有关要求;
  7.属于窗口指导范围的,应在备案前通过窗口指导;
  8.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要求;
  9.建设项目名称应与用地性质、所属行业相适应;
  10.建设单位应为法人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11.不涉及汽车整车投资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项目;
  12.不属于跨区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报告等

 

 

 

 

 

申请报告等

 

1.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2.应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3.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关要求;
  4.不应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不应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并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明确可不办理的除外);
  6.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相关要求;
  7.应符合绿色建筑、装配式、钢结构有关要求,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8.应符合《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

9.应符合“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10.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要求;
  11.申请报告应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评估评审。

2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包含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实施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2.应符合《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
  3.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并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明确可不办理的除外);
  4.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5.应符合绿色建筑、装配式、钢结构有关要求,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6.应符合《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
  7.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评估评审。

招标方案核准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1.应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相关要求;
  2.立项文件、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申请表、估算投资表等相关材料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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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

1.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2.项目应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3.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4.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5.节能报告应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评估评审;
  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7.应符合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要求。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项目合规性及

选址可行性

 

 

 

项目合规性及

选址可行性

 

1.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济南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应一致;
  3.建设项目建设依据、规划依据明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应满足规划控制区及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等各类控制范围要求;
  4.应符合供地政策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或其他土地使用标准;用地范围如分层,应明确申请的用地范围、位置;

 

5.对于涉及拟申请用地的用地类型、面积等表述是否准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情况的,应按相关要求落实;
  6.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落地的情况。

2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项目合规性

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经营性用地项目无需单独申请,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按规划条件办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已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申报用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3.同前期规划意见、规划条件审查要点。

 

 

 

 

 

 

 

 

 

 

 

 

3

 

 

 

 

 

 

 

 

 

 

 

 

 

 

 

3

 

 

 

 

 

 

 

 

 

 

设计方案联合
  审查阶段

 

 

 

 

 

 

 

 

 

 

设计方案联合
  审查阶段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

 

 

1.控制线:应标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各类控制线,并标明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等控制宽度;
  2.四邻现状:应标明四邻现有建筑物的性质、层数等;项目相邻为煤气调压站、加油站、垃圾中转站等邻避设施的,应特别注明;
  3.四邻规划:应标明四邻规划用地性质;
  4.场地内保留物:应按相关控制要求标明场地内需保留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水体等;
  5.竖向标高:应标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绿地及相邻场地等关键位置的标高;应标明场地内出入口位置、主要道路、绿地、台地等室外场地的标高;沿地界不应形成大于1.5M的挡土墙(含实体围墙);
  6.总体布局:建筑物、道路、绿地、多功能文体场地(居住)、停车场的布置应明晰、合理;基地、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应明确标定;不应对景观设计、铺地形式等非规划审查且不确定性内容过度表达;
  7.建筑退让与间距:应标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用地界线等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及相邻建筑间距数值,以上数值应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要求;
  8.新建建筑单体:应标明新建建筑名称、建筑平面外轮廓尺寸、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出入口位置;
  9.配套设施:应标明配套设施(含相关行业部门主管的)的名称、规模与位置,其中工业仓储项目应标注厂前区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占地比例及建筑面积比例,配电、消防等设施宜与主体建筑统筹考虑;
  10.地下空间:应标明地下建筑轮廓线,及其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等各类控制线的距离,以上数值应符合退界要求,涉及保泉等要求的还应满足叠加密度、开挖深度等要求;
  11.分证许可范围:需分证许可的项目,分证范围应明确;配套设施应结合分证情况合理配建;社会民生设施应优先安排;
  12.附属表格:技术经济指标表、建筑明细一览表、居住配套设施一览表等附属表格的内容应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等;


  13.图例:图例应与图纸内容相对应,便于识别;
  14.特殊事项:住宅项目存在日照不足的居住公寓等情形的,应标明所在位置、楼层和户数等信息;
  15.其他:应标明指北针;文字说明、备注的内容应准确,且不应体现与规划无关的内容;应按比例要求出图。

 

 

 

 

 

 

 

 

 

 

 

 

 

 

3

 

 

 

 

 

 

 

 

 

 

 

 

 

 

 

 

 

3

 

 

 

 

 

 

 

 

 

 

 

 

 

设计方案联合
  审查阶段

 

 

 

 

 

 

 

 

 

 

 

 

设计方案联合
  审查阶段

 

 

 

 

 

 

 

 

 

 

 

 

规划设计

方案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建筑彩色立面图

1.立面选定:立面表达应全面、清晰,能够如实体现建筑形体、造型等特点;
  2.尺寸与标高:应标明层高、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与建筑高度对应的标高;
  3.材质与色彩:应标明建筑立面材质、色彩和色彩标号,材质采用图例的,图例应与立面图中表达方式相对应,便于识别;
  4.其他:设置建筑附属广告位、楼体标识等附属物的,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在立面图中示意;示意性内容应予注明,如门窗分割方式等。

辅助图纸

1.分析图:应包括区位、布局结构、交通组织、台地关系、配套设施、分期示意及其他能够反映设计理念、构思和意图的分析图;涉及机场净空、名泉保护、轨道保护等情形的,还应说明与相关部门意见是否相符;
  2.效果示意图:应包括鸟瞰示意图,沿街人行及车行视角的透视图,建筑单体效果图及其他关键视角的效果图;鸟瞰示意图应适当放大范围,尽量写实地反映周边规划建设情况,应体现空间景观关系和建筑形态;效果示意图中不应存在明显失真的情况;
  3.彩色总平面图:应以不同颜色区分总体布局和规划控制线等内容,便于公众参与,内容同总平面图;
  4.总平面竖向图:详细标明竖向关系、坡度等内容,其他内容简化;
  5.总平面定位图:详细标明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定位XY2000坐标,其他内容简化;
  6.非机动车布置详图示意:按技术规定和国家规范布置,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7.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置示意:预留或建设比例应满足济南市相关配比要求;
  8.建筑平面与剖面图:完整、准确、清晰,便于与立面图对照审查;
  9.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要件式审查,需确认专篇中的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10.勘测定界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制作,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准确体现用地边界;
  11.日照分析报告(包括配套养老设施)及场地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可不控制日照要求的除外),不满足的应注明户数及位置;绿地应满足1/3位于标准的日照阴影范围线以外的要求;
  对周边项目的影响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总体布局及景观风貌审查

1.应符合《济南市关于提高建筑方案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试行)》、城市设计、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等要求;
  2.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群体商业建筑,设计方案参照《济南市关于提高建筑方案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筑高度梯级变化要求:“群体建筑应采用2—4个不同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相邻梯级间高差值宜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避免“高低配”的建筑形态。

 

 

 

 

 

 

 

 

 

3

 

 

 

 

 

 

 

 

 

 

 

 

 

 

 

 

 

 

 

 

 

 

 

3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节水设施

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联审

事项)

节水设施

设计要求

(告知承诺)

1.应编制节水方案,设计并安装使用带有节水标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告知承诺内容)
  2.根据《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要求,确定项目是否需配建中水设施及中水回用管网;
  3.需设计、建设中水回用管网的,确定管网设计要求及中水回用范围;(告知承诺内容)
  4.需配建中水设施的,应满足《建筑中水设计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标准要求》的要求。(告知承诺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审核

(设计方案联审

事项)

排水设计要求

(告知承诺)

项目排水设计方案、雨污分流设计、污水排放及接入市政管网等应满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告知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设计方案联审事项)

水土保持

方案审查

(告知承诺)

1.项目开工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告知承诺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专家评审。

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方案联审事项)

环卫规划

设计方案

(告知承诺)

 

 

1.配建公厕应具备无障碍设施和直接对外出入口并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建设;(告知承诺内容)
  2.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按《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建设;(告知承诺内容)
  3.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点)门前需预留回转场地转弯半径满足垃圾车辆清运要求,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告知承诺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计方案联审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
  (告知承诺)

1.按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七个工作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告知承诺内容)
  2.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应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勘测定界图、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合同。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设计方案联审事项)

规划设计方案

1.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划分项目类型;
  2.根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住宅建筑应配建相匹配的人防战时功能;
  3.根据《济南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济防办发〔2018〕78号)文件要求,非住宅建筑宜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设计;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32号》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地上建筑面积9%的比例核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5.根据《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文件确定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

3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设计方案联审事项)

规划设计方案

 

1.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可申请易地建设: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②建设项目合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③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④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⑤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⑥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修建的;⑦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⑧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
  2.根据规划用地性质确定为工业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单体建筑中房间用途确定是否为生产性用房。根据《济南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济防办发〔2018〕78号)文件,生产性用房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非生产性用房包括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项目。当同层布置生产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时,若该层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不足200㎡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非生产性用房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32号》文件要求核算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3.其他用地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32号》文件要求核算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4

 

 

 

 

 

 

 

4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1.各申请材料应与《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合同价格等信息一致;
  2.所有材料均需核验原件,窗口核验后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系统上传附件材料与申报材料一致;项目名称及项目地址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信息一致;单体项目名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等信息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信息一致;
  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确定施工企业。属场内招标的应提供施工、监理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属场外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自行监理承诺书。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符合项目规模、房屋建筑类别等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应无在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如有在建项目应提供总监共用说明;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项目班子成员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

 

 

6.建设单位应承诺建设资金已落实;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情况;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已办理工伤保险;已按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同时承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月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4

 

 

 

 

 

 

 

 

 

 

 

 

 

 

 

4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

 

 

 

 

 

 

 

 

 

 

 

 

 

 

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文件作为用地批准手续;
  2.应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函;
  3.取得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
  4.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具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5.已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确定监理企业。(属场内招标的应提供施工、监理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属场外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自行监理承诺书。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6.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符合项目规模、房屋建筑类别等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应无在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如有在建项目应提供总监共用说明;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项目班子成员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
  7.建设资金已落实;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情况;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已办理工伤保险;已严格按规定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承诺) 
  (二)“±0.000以下结构”阶段的施工许可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文件作为用地批准手续;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取得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
  4.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具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5.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与地上工程非同一家单位可分别出具质量责任承诺书。

 


  (三)“±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取得相应阶段的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
  3.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具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4.应承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月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分一阶段办理: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需满足上述全部条件。

 

 

 

 

 

 

 

 

 

4

 

 

 

 

 

 

 

 

 

 

 

 

 

 

 

4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装饰装修

施工许可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1.各申请材料应与《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合同价格等一致;
  2.所有材料均需核验原件,核验后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系统上传附件材料应与申报材料一致,同时,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单体项目名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等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一致;
  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确定施工企业。属场内招标的应提供施工、监理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属场外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自行监理承诺书。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符合项目规模、装饰装修工程类别等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应无在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如有在建项目应提供总监共用说明;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执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项目班子成员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
  6.建设单位应承诺建设资金已落实;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情况;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已办理工伤保险;已按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同时承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1.根据规划意见审查挖掘(占用)位置应与规划一致;
  2.根据交警部门意见和施工图审查实际施工区域应与施工图一致,符合施工规范;
  3.根据现场勘查会签表审查挖掘(占用)面积应与申请面积一致;
  4.已按照占用面积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工程建设涉及

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1.根据规划意见审查占用绿地位置应与规划一致;
  2.根据施工图审查实际施工区域应与施工图一致,符合施工规范;
  3.根据现场勘查会签表审查占用绿地面积应与申报面积一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含人防)

1.根据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含人防)面积审核表复核防空地下室应建人防面积;
  2.根据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含人防)核定拟建人防面积并核实是否与前期审查要件一致;
  3.经审查,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应调整人防设计方案。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审查合格书

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面积审核表复核是否满足易地建设的要求;
  2.对于非生产性用房,根据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面积审核表复核易地建设面积。

 

 

 

 

 

5

 

 

 

 

 

 

 

 

 

 

 

 

 

 

 

 

 

5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

1.总平面: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地界、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数量,主要地面标高等;
  2.建筑面积、主体外轮廓平面尺寸;
  3.建筑层数、层高、±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色彩及造型等;
  5.公共配套: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室内副食品市场、医疗卫生、公厕等公益性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
  6.停车库(场)等功能空间主要功能设置和空间尺寸;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核实的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相关材料的

一致性

 

 

1.各申请材料中工程名称、单体个数、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各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一致,单位名称及法人有变更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信息;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3.所提供复印件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加盖济南高新区档案馆查档专用章的证件视为原件);
  4.系统上传附件应与申报材料一致;
  5.消防验收结果文书的层数、面积应与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消防验收部门作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说明。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实测人防建筑面积与实测应建人防建筑面积的一致性

1.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人防核算标准确定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2.根据防空地下室测量成果审查人防实际建设面积、防护标准,是否满足应建人防指标及前期审查意见;
  3.根据人防工程质监报告审查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4.结合以上审查情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办结;无法满足应建人防建筑面积的项目,应补缴相应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待缴费后予以办结。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结算齐全性

1.竣工结算报告书的结算范围应与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对应;
  2.系统应上传施工合同(封面+合同协议书部分,如有补充协议一并上传)、竣工结算报告书(封面+编制说明+核定总表+结算汇总表部分),上传材料应与原件一致,签章应完备;
  3.系统填报金额应与竣工结算报告书中金额精准一致;
  4.所提供复印件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加盖济南高新区档案馆查档专用章的证件视为原件)。

5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招标文件

1.申请书内容无误、盖章齐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招标代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招标代理);各申请材料中项目名称、性质、物业类型、物业范围、物业收费面积、幢数等内容应一致;
  2.招标文件内容齐全无误、模板及物业类型准确、无限制性条款、评分计算及报价格式要求正确;
  3.项目竣工交付前,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还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系统网签的无需提报)、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已购房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确认函以及开发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

前期物业

管理备案

相关材料的一致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

公约

1.中标通知书中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住宅类收费按《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济价费字〔2012〕76号)执行;中标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上传经规划审批部门签章的总平面图;物业用房所在的楼层平面图应圈划物业用房范围,写明楼号、楼层及面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应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填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公约;物业服务用房应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基础,按照非住宅占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住宅占千分之五的面积标准(最少不低于100㎡)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位于地面以上;物业服务用房不包括门岗间、设备房等属于物业专门的配套建筑、配套设计;
  3.所提报申请书(双方盖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盖章)、临时管理公约(盖建设单位章)、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资料等纸质材料应与系统初审通过的一致。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工程验收备案

相关材料、实际建设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告知承诺书、施工图联审意见) 一致性

1.配建节水设施与审查意见一致;
  2.中水设施处理能力、位置应与竣工图一致,设施安装齐全,设备可正常运行,中水站内管理、运行制度完善;
  3.中水回用管网与中水站或市政中水管网的连接符合要求,管网应与竣工图纸一致,取水口设置规范;
  4.用水器具应为符合要求的节水器具。

 

附件4

济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审评估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评审评估事项

具体要求

1

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3

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4

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概算书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评审评估事项

具体要求

5

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

(含节能承诺备案表)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6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建设项目防洪

评价报告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

3.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评审评估事项

具体要求

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

3.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为审批重要依据,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9

设计方案审查

重点地区、重点地点的项目设计方案

建立建筑风貌专家评审制度,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规划方案报审前,邀请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济高工改字〔2023〕1 号)(1).pdf

查看解读:一图看懂:《济南高新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济高工改字〔2023〕1 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