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租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02 00:00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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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要求,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四、执行期限

《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础制度、支持政策、保障措施五方面内容,主要有:

(一)确定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全市力争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升运营管理及安全监管水平,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改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二)建立基础制度

1.明确供应对象及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

2.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可委托第三方测算并向社会公示,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3.引导多主体参与。鼓励国有企业及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运营。

4.其他事项。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全部纳入“泉城安居”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三)明确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土地、审批、财政、金融、税费等政策,支持和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在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基础上,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建设租赁型公寓。

2.建立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以及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3.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相应的财政、金融、税费等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民用价格。

4.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具备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四)落实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指标;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工作督导与监测考评;按规定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以及原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监管,重点督查建设质量安全;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行为。

(五)其他事项

平阴县、商河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联系人:董峰,联系电话:0531-8282662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编辑: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