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济南高新区第一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1-21 17:08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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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严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开展2022年济南高新区第一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目前,1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依法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有关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卓会(济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石甲蟹(海水蟹)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5日

不合格问题: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23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购进抽检批次石甲蟹时向供货商索取了相关资质证明,索要并留存了进货单据,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丰卓会(济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

加工日期:2022年3月25日

不合格问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当罚字〔2022〕SHNQ-04220501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山东颐晴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鸡蛋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32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调查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济南高新开发区海勇生活超市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麦菜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阿维菌素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22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肆元捌角伍分(44.85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肆元捌角伍分(2044.85元),上缴国库。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济南高新区浙永生活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长豆角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21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捌角捌分(110.88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元捌角捌分(2110.88元),上缴国库。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高新开发区舜华汇兴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2年3月19日

不合格问题: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19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抽检批次生姜不合格,且能说明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高新开发区舜华瑞良果蔬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2日

不合格问题:腈苯唑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18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抽检批次香蕉不合格,且能说明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高新开发区舜华忠心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15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已经被销售完毕,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事先防范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高新开发区硕壮生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06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80元)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高新开发区舜华红梦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16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整(57.00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柒元整(2057.00元),上缴国库。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一、济南高新开发区望庐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鸡肉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3日

不合格问题: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17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生鸡肉的进货来源,且证明该单位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生鸡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二、济南路昂商贸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

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

不合格问题: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094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提供证据、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张贴召回公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三、济南高新区悦购烟酒副食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麦菜

购进日期:2022年5月12日

不合格问题: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42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壹拾陆元);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2016元(大写:贰仟零壹拾陆元)上缴国库。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四、济南普信泽超市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麦菜

购进日期:2022年5月15日

不合格问题: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47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五、高新开发区遥墙供销新合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2年5月15日

不合格问题: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市监处罚字﹝2022﹞140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抽检批次油麦菜不合格,且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022年11月21日

编辑: 食品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