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3 16:53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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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济南高新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省、市职称工作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高新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原则上申报单位、合同签约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一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派遣说明。

  2.在高新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4.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新区纳入聘任体系内的人员另行通知。

  二、申报渠道

  高新区职称申报渠道,按照《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申报服务的通知》(济人社函〔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经济等公有制经济企业(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推荐申报,并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呈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由单位负责推荐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册地址应在高新区所辖范围内。

  三、申报方式及受理范围

  2021年度高新区职称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进行填报,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呈报)部门审核的程序,将评审材料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职称全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48号)规定,高新区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委会,除“以考代评”的职称外,其他系列全部实行考核认定方式。

  (二)中级职称评审范围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的通知》(济人社函〔2020〕25号)规定,高新区组建工程技术、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高新区将委托市级中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高级职称评审范围

  参加各系列(专业)副高、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高新区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呈报至省、市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

  四、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进行查询。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开展2021年度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执行。申报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须完成2017-2020年度公需科目各30学时;2021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共90学时。申报职称材料时需提交《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专业科目按行业要求执行。

  3.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我市评审高级职称的,有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均可申报,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各类证书作为评审参考。

  4.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5.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9〕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6.非公经济组织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7〕12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8〕92号)要求执行。

  7.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要求执行。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8.加快落实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按照《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执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通过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9.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职称同层级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10.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规定执行。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准予破格申报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1. 外地职称调转入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29 号)执行。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有关要求,在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七市区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互认互通。以上各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济南市使用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济南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未达到山东省职称标准条件,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职称证书除外。其他地区职称调转入办理流程参照“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题专栏-职称评审-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办理指南 ”。

  12.工程技术高技能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 号)执行。高技能人才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业绩成果等符合山东省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级别的工程技术职称。(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五、有关要求

  1.严肃职称申报评审纪律。严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未建立真实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一经发现,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和《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济人社发〔2011〕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本人亲笔签署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受理。

  3.落实用人单位材料审查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实效性,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后,将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职称评审费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5.职称评审公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济南高新区官方网站或“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职称证书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7.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及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六、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申报时间截止到9月28日17:00;高新区工程技术系列中级申报时间截止到9月28日17:00;建设工程系列副高级时间另行通知;其他系列按照相应通知要求申报。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时间为准。所有申报材料(含修改补充的材料)均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0531-88871237;系统问题咨询电话:12333;技术支持电话:0531-81919792。

  地点: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舜华路750号)三楼A厅人才工作办公室人才服务窗口。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2021年9月3日

编辑: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