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扎实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5年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山东某食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7月11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食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加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某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主食加工间”东侧有1桶开封使用的“成品大豆油”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主食加工间现场无其他食用油及替代品,该主食加工间现场加工煎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加工煎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开展了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对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开展抽样检验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动态排查并消除风险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用油质量安全。
2.济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5年8月29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接到举报称:济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线上平台店铺中经营食品,销售页面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线上店铺中经营三七地龙丸、古方消囊丸、古方肌酐丸、茯苓桃仁丸等十二款普通食品,在销售页面使用了“结节新疗法”“中药调乙肝”“大小三阳 转梅偏高”“肝脏不适 肝功异常”“适合重度囊 囊肿积液 硬块疙瘩”“囊肿多年 就用它 很管用”“消囊快准狠”“多囊肿可除”等文字及图案,明示或暗示了对“肺部结节”“囊肿”“乙肝”“白内障”“癫痫”“子宫肌瘤”“糖尿病”“帕金森”等疾病的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具有以上功效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食品广告宣传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任何暗示或明示食品具有药品功效的,均属违法行为。部分食品经营者,打着“中医传统理论”“食疗”等概念的幌子,宣称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的查办,也提醒广大企业,应专注于提升产品质量,以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宣传,方能赢得市场信任,实现长远发展。
3.济南高新区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9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区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在售的“纯肉火烧不带焖子(散养5年小毛驴)”进行了网络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餐饮操作间内有一袋正在使用的马肉,冰箱中的两袋驴肉均未化冻使用,店内及门口牌匾标识为“驴肉火烧”,店内和线上餐品中均无马肉价目单。2025年4月27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外卖平台在售的“纯肉火烧不带焖子(散养5年小毛驴)”检出马成分和驴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以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针对驴肉生产经营乱象重拳出击,创新采用网络抽样检验与线下检查同步的执法方式,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整治,重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肉类加工肉制品、加工过程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以骡肉、马肉、猪肉冒充驴肉等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对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普法宣传,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达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4.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孕妇食用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3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孕妇食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上级交办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微囊粉孕妇营养包(孕妇营养补充食品)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维生素B12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产品131盒,2025年6月26日将召回及留样产品共136盒予以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升,专供孕妇等特殊群体食用的食品日益受到追捧,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对这类食品的技术要求、营养成分、标识等均做了详细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重点规范这类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该案的查办,再次提醒此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特殊群体食品安全。
5.山东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11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关于移交有关线索的函》,内容为来电人要求对山东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置。经调查,当事人提供济南号段的手机号和内容为“【某银行】尊敬的客户,我行可授信您328000元,于6月1日到期,可用于日常消费、生意应急、房屋装修,申请回1查询利率回 2拒收请回复 R”的短信,由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群发该短信,机主如果根据短信内容回复“1”,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安排员工与客户联系。因为某银行办理贷款政策宽松,利息较低,为了增加客户的信任感前来当事人处办理贷款,当事人员工对客户宣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实际当事人与某银行无关,其员工也非该银行员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诚实守信不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赖以繁荣稳定的基本准则,虚假宣传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发展,更损害了社会公信力,破坏了诚信的社会价值观。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利于竞争机制得到充分地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6.某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5月9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配送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4月9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陆续接到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内容为当事人销售给多个超市、蔬菜水果店的辣椒、龙眼、番木瓜、芒果等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从多个供货商处购进,其中辣椒在购进时未留存进货单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每个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有利于实现食品风险可追溯,避免造成更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该案中的当事人,作为向超市、蔬菜水果店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能认真执行,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其违法行为看似轻微,实则隐藏的危害巨大。在此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要落实。
编辑: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