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5-06-26 14:05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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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济南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导向,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现将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济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5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履行承诺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销售“5J级”车厘子,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收到的商品存在大量最大果径不足34mm的情况。经查,当事人所称的“5J级”指的是最大果径大于34毫米的车厘子,我国目前未按此标准对车厘子进行品级划分,但当事人在销售页面明确标称“5J级 34mm+”。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电商行业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从业者为了吸引消费者青睐,往往在其所售商品的宣传上下大功夫。不同于线下消费对商品外观、质量等的直接可见,线上消费时能供参考的只有经营者的“一面之词”,因此消费者线上购物时对经营者承诺、宣传的真实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该案中的当事人,为了一时的销量而罔顾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违反法律法规,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企业信誉蒙受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此案的查办,再次向电商从业者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山东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案

2025年4月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格校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校服(长裤)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 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 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规定: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当事人生产的校服(长裤)腰部绳带未固着,整根绳带长度为1170mm,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绳带长度不合适,会增加儿童上下车或乘坐手扶电梯时被夹持、卷绕的风险,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加强对标准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确保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消除潜在危险。

3、彭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6月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彭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有在售的12瓶习酒窖藏1988白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是市场监管执法中常见的一类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此类违法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但是仍有个别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在此,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正告所有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经营。

4、高新区某汉堡店价格欺诈案

2025年 6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区某汉堡店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外卖平台店铺内在售的团购共有5个,分别是单人餐、双人餐、三人餐、儿童套餐和四人餐,当事人在每个团购中分别标注了折扣价和原价,但当事人并未以标称的原价实际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迷惑性强,侵害面广,广大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难以自行查证。本案的查处,对采取虚构原价违法手段获利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形成了巨大震慑。广大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标示活动信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要擦亮眼睛,按需购买,不要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所迷惑,理性消费。

5、山东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山东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日,当事人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绛茶,合同总金额为700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安全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霉菌项目不符合DBS34/2607-2016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要求,该批次三绛茶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委托方不能以不是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合同约定的担责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方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促使委托方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传递了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力度。

6、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4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高新区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在售的“牛栏山”陈酿酒11瓶。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非其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为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2025年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着力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下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将聚焦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