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15 14:19 字体:【 信息来源: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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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了《济南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5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请邮寄至济南高新区春晖路1888号5楼高新区市场监管部,联系电话:88871318。来信请注明“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gxqzxgf@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024年8月15日

                                                                                                                                                                                                                                           


济南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济南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坚持以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示范带动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的方式,有序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分类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认定标准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细分标准和优先标准,具体如下。

(一)基础标准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中认定,由相关部门等推荐并被认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细分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较高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等;

②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③在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④经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推荐。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②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等推荐。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⑥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由工信、科技、商务、文旅等部门推荐。

(三)优先标准

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情形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近三年无逾期年报情况;

(2)近三年无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四、认定程序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每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分类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来源分为自主申报和基层推荐、部门推荐三种。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并线下填写申报材料,向市场监管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基层推荐:由市场监管所根据推荐标准,组织个体工商户填写申报材料,向市场监管部提出推荐申请,由市场监管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3)部门推荐: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优特新”四种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审查公示

市场监管部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逐一核实,必要时应走访查证、征求意见,并提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复核。对认定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在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分类认定有效期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评估,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 3 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编辑: 交易秩序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