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济南高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
1.坚持“零择校”“零择班”政策。严格落实免试要求,坚持起点公平,小学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审核登记入学,初中按照整体对口免试直升办法招生。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实施阳光分班,要根据性别比例,采取电脑派位、均衡分班的办法组建班级,并加强社会监督。严禁学校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或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2.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区域招生工作办法,各学校将本校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时间、招生程序以及咨询电话等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坚持控制班额招生。严格执行省、市义务教育班额控制相关规定,原则上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存在超班额情况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该年级转入手续,并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大班额。
(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4.严格按照审批限定范围招生。严禁超范围、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要将核定备案后的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中须列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条款。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实行电脑随机派位,过程和录取结果即时公开、接受监督。
5.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具体部署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安排不符合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的学生在校就读,不得为不符合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的学生建立学籍,严禁招收借读生,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6.依法保障特殊儿童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中度、重度残疾儿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协调相关区县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7.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明确招生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努力解决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8.落实优抚对象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入学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入学保障。
(四)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和服务
9.主动公开招生信息。各学校根据省、市、区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报经教育文体部审核备案后,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报名办法和咨询电话,并就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和解答。
10.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强化数字化赋能招生,优化招生入学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大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推进报名、审核、录取“线上一网通办”。提升线下办理服务水平,明确入学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具体要求,推进“线下只进一门”。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1.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学校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落实控辍保学动态监测,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常态清零”。要“一校一案”制定控辍保学方案,重点做好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入学相关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方案
(一)入学年龄
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含31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申请延缓一年入学;上一年度申请了延缓入学且未建立学籍的,可向对口学校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二)入学对象
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籍、监护人完全所有的房产均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并已实际居住,三个条件(户、房、住)同时具备且完全一致;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籍在高新区,且监护人及子女在本市无房产;属于随迁子女的,其监护人在高新区合法工作并缴纳社保(或经商有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以家庭为单位在高新区长期居住(以居住证为依据),具有合法住所,且达到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要求;高新区拆迁村居户籍适龄儿童在户籍地之外的高新区学校入学的;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当接收的适龄儿童。(招生范围以高新区官方公布的2025年招生范围为准。房产不包括商铺、公寓、公建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租赁房、期房、在建或待建房等)
(三)招生程序
按照“户住一致、户籍为先、分类有序、分批录取”的原则,各校根据学位情况,按相应批次依次招生。学位不足的,同批次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移到招生范围内房产上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完成本校招生范围内招生任务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教育文体部统一调配使用。
1.第一批次:符合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的招生政策,即在学校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户籍、监护人房产(监护人完全所有)、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迁移时间截至2025年8月31日);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当接收的适龄儿童。
2.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及监护人在本市无房产(须提供济南市房查证明),招生范围内房产系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所有,适龄儿童、监护人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均落在该房产上并已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高新区拆迁村居户籍适龄儿童在户籍地之外的高新区学校入学的(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户籍冻结证明、拆迁未安置证明等)。
注:符合前两批次入学条件,但受办学条件、学位资源等因素影响不能在前两批次录取的适龄儿童,由教育文体部根据辖区内空余学位情况协调安排。
3.第三批次:具有高新区户籍,但适龄儿童及监护人在本市无房产(须提供济南市房查证明)的适龄儿童;符合高新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随迁子女。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1.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监护人须根据教育文体部公布的入学报名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6月上旬)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信息采集或确需进行当面材料收缴核验的,应分类有序做好审核。所有报名信息均经大数据比对核验。具体报名事宜见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仅有高新区户籍且本市无房产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信息采集,所提交材料均经大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进行现场审核与确认(需留意招生报名平台中提示的现场审核时间与地点)。具体报名事宜将在“济南高新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
2.随迁子女:监护人须根据教育文体部公布的入学报名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7月上旬)进行网上信息采集。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证明、在高新区办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按照发证日期,截至当年8月31日前须连续满半年以上)、高新区工作证明(正式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经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等,均须截至当年8月31日前连续满半年以上)、在高新区合法购房或租房证明等材料。所提交材料均经大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进行现场审核与确认(需留意招生报名平台中提示的现场审核时间与地点)。具体报名事宜将在“济南高新教育”微信公众号及小区内公布。
注:适龄儿童及监护人在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购房或租房的,不在高新区招生范围内;居住证属于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县的,不在高新区招生范围内。
3.其他情况。高新区拆迁村居户籍适龄儿童,监护人须携带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于6月中旬到实际居住地所在招生范围的学校报名;高新区户籍身体中重度残疾无法随班就读,且需协调相关区县特教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残疾证、家庭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中旬到教育文体部基础教育办公室报名(预约咨询电话:88871549);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优抚对象子女,需按照有关政策向相应单位或部门提交申请报名材料。
4.转学(转入)的办理:符合转入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所属转学类型,向对应的招生范围内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学校视空余学位、招生批次等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转入的办理原则上在7月上旬集中进行。根据班额控制有关规定,无空余学位的学校(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简章;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区招生政策及有关要求,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和解答;健全招生工作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风险问题,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
(二)落实“双减”政策
各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组织报名和招生;在报名、录取等环节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和竞赛证书、荣誉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教育文体部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严肃查处违规宣传、掐尖招生、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发布招生信息
各学校按照市、区工作部署公布招生简章,并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要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耐心细致解答家长咨询,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严肃招生纪律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政策公平、过程规范、结果公正。严格审查入学资格和报名信息。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纪依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
教育文体部招生咨询电话:0531-8887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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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教育文体部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