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微课堂(二)|协助实施非法集资,这些获益应依法清退!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以下资金须清退:
1.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作出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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