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自“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持续紧盯民生重点领域,坚持精准执法、从严整治,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辖区消费安全防线。现将2026年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济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案
2026年8月3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本单位收到反映济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的举报材料。经查,当事人为某胶囊的委托生产商。当事人为继续在外包装上使用“减肥”字样,2025年2月委托某生产单位生产了200 瓶“某左旋肉碱胶囊”,并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为继续使用“减肥”字样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隐蔽性强、误导性大。依法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既斩断以虚假日期掩盖违规宣传的利益链条,又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对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标签标注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济南高新区某麻辣香锅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8月10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高新区某麻辣香锅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9 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麻辣香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美团店铺及饿了么店铺店内在售的肥牛套餐,肥牛套餐主料为:肥牛。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肥牛为雪花肉板,主要原料为鸭肉、牛脂肪。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未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平竞争关系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该案是整治网络餐饮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以鸭肉、牛脂肪制成的雪花肉板冒充“肥牛”并在外卖平台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可以有力震慑网络餐饮行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规范外卖平台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济南某教育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8月18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教育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举报人反映济南某教育有限公司存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并提供合同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个人原因退学,中途办理转考、停考、移考或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导致不能按时毕业的,甲方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任何费用”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案是整治教育培训领域“霸王条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单方免除退费责任,限制消费者的退款权利,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利用格式合同转嫁经营风险、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规范了合同秩序,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监管执法公信力。
4.济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2026年8月21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6日,我单位接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济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实际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贮存,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产品无法追溯,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等违法违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用械安全。该案是整治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未按许可委托运输贮存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之后,未按照许可登记的第三方库房进行贮存及运输,一直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设的库房进行贮存并自行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运输。本案有力震慑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压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第三类医疗器械全过程可追溯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5.海南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特种设备案
2026年9月18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海南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4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关于移交市民反映问题线索的函》,内容显示“高新区某物流园海南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企业违规使用叉车把人举高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仓库监控录像进行比对核实,确认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存在利用叉车货叉挑起托盘载人至高处作业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 5.1.4 条第(6)项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该案是整治违规使用叉车载人高处作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利用叉车货叉挑起托盘载人至高处作业,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极易引发高处坠落、叉车倾覆等事故。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能够有力震慑违规作业行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下一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将继续围绕群众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持续深化“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助力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