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医药机构协议定点范围,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经研究决定,定于2020年5月18日开展本年度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零售药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社会信誉良好,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二、组织实施
2020年度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定点),由市医保局统一组织。按照行政区划,各区县医保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医药机构的申请资料(连锁药店向总部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评估和现场查验。
申请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于2020年6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按顺序胶装成册,装入档案袋一式二份递交到所在各行政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人员查验合格后密封双方签章。所需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各项材料中载明事项有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
具体资料见附件。
三、定点条件
(一)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内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
3.配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二)门诊医疗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服务场所面积等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即: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至少配备2名注册护士;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4.配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5.执业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地点,符合设置标准,其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含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的退休执业医师)占按规定应配备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全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住院医疗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服务,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无明确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在2年及以上。
4.配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材等进货渠道,药品、医用器材“进、销、存”台账齐全完整,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5.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地点,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含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的退休执业医师)占按规定应配备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全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程序
1.核查申报资料。(1)网站发布医保定点申请公告;(2) 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取申报资料;(3)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2.现场查验机构。(1)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医药机构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等现场查验;(2)公布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3)安装医保结算系统;(4)医保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
3.对未通过资料核查及现场验收的医药机构告知原因。
4.与符合医保定点要求的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中区:82078817
历下区:86982946
槐荫区:87123096
天桥区:85872990
历城区:88066058
高新区:88876725
南山区:88112623
章丘区:83660067
长清区:87223167
莱芜区:76131099
钢城区:76217258
济阳区:84238611
平阴县:87666637
商河县:84885167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所需表格及材料.rar
编辑: 陈炷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