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济高管发〔2018〕2 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说明: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济高管发〔2018〕2 号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高新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办好学前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按照全国第一、二、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以“扩大总量、调整结构、提升质量、健全机制”为重点,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努力打造“公益普惠、城乡均等、制度合理、办园规范、充满活力、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推动高新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注重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幼儿园布局,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统筹多元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幼儿园,逐步实现以公办幼儿园为龙头,以普惠园为主体,以特色民办园为补充,各类教育资源优质协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
强化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奖励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现办学特色更鲜明、管理更规范、质量更保证、社会效益更好的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园所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强化学前教育运行保障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倾向基本消除。
三、工作措施
(一)构建政府主导,办学多元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1.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点、适度超前、规模适中、全面覆盖的原则,根据全区人口分布和幼儿资源情况,合理布点,不断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在配建幼儿园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新增幼儿园规划用地。在中心区,充分考虑功能定位、人口发展趋向、人口居住密集程度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幼儿园发展布局;其他片区,本着幼儿入园就近、方便的原则,结合拆迁安置社区建设及学前教育现状,对幼儿园科学布点,推进规划内幼儿园建设。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或回购等方式,举办一批公办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管委会逐步收回交教育部门统筹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得开办营利性(高价)民办幼儿园,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在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期间,我区每个片区每年开办1所公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服务范围划定办法,确保适龄儿童公平、顺利入园。
3.增加普惠性民办园资源供给。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优质学前教育机构等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方面收费,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制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办法,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予以扶持。
4.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对于需要开发商代建的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在代建协议中将“三同步”原则予以体现;对于不履行协议,未落实首期住宅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手续的,不予办理首期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手续;不按协议开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首期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手续;幼儿园未能达到交付条件的对住宅不予竣工验收。对于出让的居住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原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确需配建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在“腾笼换业”地块中,予以优先保障。
(二)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5.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相关要求,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成本核算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核算。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6.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健全教育预算拨款和投入机制,财政经费要足额保障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并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不断扩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将教育费附加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实施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及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制度,并按照生均每年不少于800元进行拨付;逐步降低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对公办性质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进行保教费补贴,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暂按在园幼儿每人每月500元进行补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暂按在园幼儿每人每月300元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建立公用经费及保教费补贴定期比较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补贴标准。建立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每年按照学前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新建园、幼儿园改扩建、村办园提升、幼儿园升类达标等管理规范的幼儿园进行专项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7.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各类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园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资产和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农村集体幼儿园建立独立财务账户,街道办事处或村居负责保障农村集体幼儿园各项资金到位,对于生均经费、奖励补贴等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民政、教育要协同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三)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8.实行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管委会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幼儿园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推动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及农村集体办园的规划、建设、幼儿教师队伍管理和相关经费投入,并对辖区内新开设的幼儿园进行初审。教育部门负责公办园的管理工作及全区各类注册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常规管理等工作。
9.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及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严禁颁发超校舍使用期限的办园许可证。积极探索民办幼儿园分类许可办法,对于设学规模在50人以上的,按照省市相关幼儿园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不足50人的,试点按照幼儿看护点进行审批,相关准入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落实监管金制度,按照幼儿园设计办园规模、保教费收费标准,收取不少于2个月的幼儿园月收费总额的监管金。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按月收取保教费的,监管金数额按照单次收费总额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缴纳监管金;营利性(高价)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房屋产权方缴纳监管金。对于幼儿园存在违规办学、安全隐患及其它损害幼儿、家长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失或拒不整改的,教育部门有权使用监管金进行相应的补偿(赔偿)或整改。幼儿园停止办园时,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退还其监管金。民办幼儿园产权方与举办者不一致的,更换举办者要提前三个月向教育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更换程序;更换时,要严格对举办者的办学资质、社会声誉、师资力量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单纯以出资额度多少作为选择的依据。民办幼儿园停办退出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因违规更换幼儿园举办者或擅自停办幼儿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监管金不予退还。
10.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成立学前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市编办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核定机构编制、员额,以满足学前教育师资需求;发展规划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管委会确定的教育投入政策;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落实新建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加快幼儿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1.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公办幼儿园按照省市关于公办幼儿园员额标准确定编制,缺额及时补充,并参照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办法,实施全员聘任制,教职员工招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新招录的幼儿教师进行心理测试,凡认定不适合从事幼儿教师岗位的,一律不得聘用。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实施实名管理,个人从业经历及档案资料要及时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2.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管委会批准招聘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参照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办法结合幼教实际落实待遇;推进村办集体幼儿园改革,各街道办事处在确保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推动村办幼儿园实体化注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在村办集体幼儿园改革完成前奖补资金暂不发放。村办集体幼儿园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后继续保持公办性质属性的,按照公办性质幼儿园对待;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未能按照规定给所聘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幼儿园,不得申请任何奖补资金及生均经费。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中小学评聘办法执行。
13.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经费、有考核,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建立培训网点,定期培训幼儿教师,通过师范院校举办短期培训班,幼儿保教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幼儿园园本培训等形式定期对幼儿教师进行培训。幼儿教师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学习过程和内容要有完整记录,并作为幼儿园升级达标的主要依据。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幼儿教师进行专业素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幼儿园年检及奖补挂钩。
14.全面提高办园水平。加快实施薄弱幼儿园“标准化提升工程”,不断改善东区、北区等地未拆或暂缓拆迁农村集体幼儿园办园条件。各农村集体幼儿园在完成实体化改革后启动标准化工程,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加强幼儿园保教理念与教育行为的实践研究,突出素质启蒙教育。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坚决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全面提升各类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15.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控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推行园内监控不间断值班制度,并作为幼儿园年检的重要项目。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公办性质及民办普惠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及购买园方责任险;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卫计部门依法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指导幼儿园做好幼儿保教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食品安全、收费、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监督指导;教育、综治和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街道办事处、村居等部门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取缔擅自办园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安全。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3月13日
详见附件:
编辑: 朱士娟